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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廉洁自律十五个不准
1、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2、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3、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5、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6、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7、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8、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9、不准拖欠公款。
10、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11、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12、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13、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 、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14、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15、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
《中共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党组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证全面、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加强对 “ 两权”运行监督制约,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和不廉洁现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从严治队,树立地税部门良好形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两权”监督制约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扬州地税工作实际,经市局党组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强化“两权”监督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 持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收好税、带好队”的要求,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
,针 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为圆满完成税收任务和各项工作目标提供有力保证。
实施“两权”监督制约应当坚持以下五个原则,即:统一领导,服务中心的原则;科学规范 , 制度保障的原则;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原则;内外监督、人机监控相结合的原则;便于操作,注重效能的原则。
二、重点内容
“两权”监督制约涵盖了“两权”运作全过程、全方位,特别是重点程序、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的监督制约。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两权”监督制约应当突出以下重点内容
:
第一、税收执法权方面
(一)税务登记管理的监督
1、受理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对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归档;
2、税务登记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
3、管理范围内该登记的纳税户是否都办理了税务登记;
4、已登记户中所有的经营项目是否都纳入了税务管理,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承包经营项目是否全部纳入税务管理;
5、有无帮助纳税人办理虚假停业的问题;
6、有无已复业但仍未办理复业登记的问题;
7、有无未办理税务清算、票证缴销就办理了注销登记;
8、有无超管理范围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
9、有无不符合规定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10、市、县(区)局征管部门是否按期向工商、国税部门取得登记信息并向基层传达;
11、对虽限期整改仍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无采取相应措施;
(二)纳税申报管理的监督
12、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有没有及时审核,对不申报、申报税种不全、申报明显不 实、报送资料不全的情况,有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纳税人限期整改,并及时组织税
款入库;
13、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其营业额明显偏低的是否及时调整定额;
(三)税收定额核定的监督
14、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是否及时进行核定征收;
15、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核定税收定额;
16、调查测算是否符合实际,有无报虚假资料的情况;
17、税收定额是否定期向社会公告;
18、核定的税收定额是否合理,有无故意低核的情况;
(四)减免税、税前弥补亏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监督
19、减免税、税前弥补亏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集体会办审批;
20、审批的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有无工作不负责任, 审核不细,把关不严,使不该享受 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钻了空子,造成税款流失;
21、有无越权审批上述事项,或不经批准就让纳税人享受的问题;
22、有无徇私舞弊、变通政策帮助纳税人违规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
23、有无故意刁难、不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
(五)发票管理的监督
24、发放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25、纳税人印制、领购发票,手续是否齐全,印制、领购数量是否合适;
26、已用发票是否按规定核销;
27、对发票印刷厂执行管理制度情况是否按期检查;
28、市、县(市)区和基层税务机关发票领、用、存台账登记是否完备,出入库手续是否齐 全,账实是否相符;
29、对发票管理中发现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或申报营业额与发票额明显不符的是否查处 ;
30、对发票遗失的是否按规定认真查处;
(六)税收票证管理的监督
31、是否有专门库房保管与专人保管;
32、是否建立票证出入库制度;
33、各种票证领、用、存账目是否清楚,是否定期进行盘点,账实是否相符;
34、代征单位、税务人员领用数量是否合适;
35、领用人领用的票证是否按规定时间结报,税款是否按期结算入库;
36、票证作废、销毁是否合程序,手续是否齐全;损失、短少是否调查核实,按规定报告、 核销;
(七)税款征收的监督
37、征收方式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8、税务登记户是否都纳入税务管理,有无登记不征税、少征税的问题;
39、有无不经批准缓征税款的问题;
40、征收的现金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有无截留税款;
41、有无擅自设立税款过渡户;
42、经批准缓缴的税款到期后,是否按期入库;
43、税收定额是否征收到位;
44、停歇业户管理是否规范,手续是否齐全,有无假冒停歇业少征税款的情况;
45、有无违背税法规定吸税引税、买税卖税的问题;
(八)税务稽查的监督
选案环节:
46、日常稽查、专项稽查是否建立选案制度,是否按制度选案;
47、受理的举报案件和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属于本级稽查的案件是否都列入检查计划 ,做到件件有落实;
48、对选出的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的对象名单,经领导批准后,是否制作检查计 划通知书(检查计划通知书列入稽查部门文书档案管理),并报上一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9、受理各种形式的举报,是否有统一集中的举报记录,并及时报领导审批,有无隐匿、扣 压、拖延、调换等问题;
检查环节:
50、检查计划是否落实到稽查小组,落实手续是否完备;
51、检查计划是否按期完成,有无擅自少查、或未经批准超范围检查的情况;
52、对无法实施和不能按期完成的稽查案件,是否具报告经领导批准;
53、检查前与纳税人的手续衔接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程序实施检查;
54、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报送情况是否进行了检查;
55、应查的税种是否都查到,有无遗漏;
56、对纳税人收入不入账、收入转移等情况是否进行了检查;
57、对纳税调整项目是否逐一进行检查,有无漏项;
58、对发票保管、使用情况和接受的支出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进行了检查;
59、对纳税人正在使用的银行账户是否都进行了记录;
60、检查底稿是否要求被查对象签字、盖章,当事人拒绝的,是否采取一定的方式证明;
61、检查底稿填写是否规范,发现的问题是否反映全面,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对应补税款该 算不算,该算少算,只补不罚的情况,是否准确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在7日内提交审理部门,并登记台账,办理签字交接手续,有无查而不报的问题;
62、在稽查过程中,对涉及案件的关键证据,必须及时、规范采集,是否有取证不充分,数据不准确,丧失取证时机,影响案件处理的问题;对有逃税嫌疑的是否及时提请采取保全措
施;
63、在实施检查中有无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包庇违法纳税人;有无伪造、涂改、毁弃、隐匿有关证据或故意回避、隐瞒税收违法问题,提供虚假材料;是否有向查处对象通风报信,
泄露工作机密,阻碍案件查处的情况;
64、在检查、税收保全措施等方面,是否有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导致执法失当的问题;
审理环节:
65、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手续是否齐全;
66、重大案件是否报送审理委员会审理;
67、对稽查报告与纳税人经营情况明显不符的是否退回重查,
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处 罚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适当,该移送司法机关的是否按规定办理;
68、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理工作,是否在领导批准后的两日内完成有关文书制作并移送执行部门,稽查资料是否完整保存;
69、审理完成的《税务稽查报告》是否全部移送下一环节,有无截留的问题;
执行环节:
70、执行部门是否建立责任制,将执行任务落实到人牷
71、该向稽查对象发送的税务稽查文书是否按规定时间送达,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
72、查补税款、罚款是否按规定期限征收入库,对被查对象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和罚款的 ,是否按规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73、有无擅自不执行或擅自变更税务处理决定,导致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的问题;
74、有无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采取保全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导致执法失当的问题;
第二、行政管理权方面
(九)人事管理权的监督
75、干部配备是否符合党的干部政策和管理原则;
76、拟任对象的确定是否经过党组集体讨论研究,是否有临时动议和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77、任用的干部是否符合任用条件、任职资格;
78、任用的干部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全面考察;
79、任用的干部是否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80、任用的干部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是否执行一年试用期规定;
81、任免干部是否经过党组集体研究, 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同意后作出任免决定;
82、任免干部是否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上报审批或备案;
83、干部任免工作中是否存在违反纪律,跑官要官、封官许愿、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 、严重失察等问题;
84、干部的调配是否符合程序;
85、对调入的人员是否按规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
86、是否建立干部交流制度,交流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权限;
87、是否有未经复议变动党组决定任免的情况;
88、交流干部离岗前是否进行财物移交,领导干部交流是否进行离任审计;
(十)财务管理权的监督
财务收入管理:
89、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单位预算,全额归口计财部门统一管理,有无分散于其他职能部门管理;
90、各项收入的取得是否符合规定,审批程序是否完备;
91、开设银行账户是否有管理制度,是否报经计财部门批准,是否有将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问题:
92、单位资金有无公款私存,预算外资金、利息收入有无帐外设帐或转作小金库;
财务支出管理:
93、是否编制财务预算,是否建立资金使用、报销、审批制度;
94、各项支出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重大支出是否经集体研究,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批准;
95、上级拨入的专项经费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专款专用;
96、各项支出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97、资金划拨是否符合程序和规定,有无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
98、有无将资金用于买卖股票、房地产、期货交易和投资入股;
99、是否有健全的现金管理制度,是否实行钱账分离,除小额现金收付外,各项资金往来是否都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100、是否建立内审制度,每年内审面达到单位总数的50%以上,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财产物资管理:
101、各类财产物资是否进行分类分项的会计核算,建立财产物资档案和账卡,做到账实相符;
102、是否建立定期盘点和清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103、大宗物品采购是否实行公开招标制度,纪检监察部门是否参加;对纳入政府“公开招标、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物资是否存在违规购置现象;
104、调出、借出、租出、变卖、报废、损失的资产,是否按规定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 报批;
105、物资账物是否相符,有无因管理不善导致毁损、流失或化公为私、中饱私囊的问题;
基建工程管理:
106、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大修(装修)、购建,是否经集体研究,是否 遵守先审批,后立项,再建设的原则;
107、基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是否按国家关于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108、基建资金是否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工程款的支付是否按规定和工程合同拨付。
109、工程竣工后,是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作出决算审计报告,经财务部门核实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110、基建管理部门和分管领导是否加强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三、主要途径
主要从机构设置(包括职能调整)、 职责划分、 措施保障、 工作考核、责任追究、改革完善 六个方面对“两权”运行实施有效监督制约。
(一)加大改革力度,加强权力运行各环节的相互制约。
l、深化征管改革。严格征管规程和稽查规程,科学配置税收执
法权,实行税收管理审核权 与审批权相分离,实现税务稽查选案与审理环节的分权制约;实行税务处罚查审分离和罚缴分离,实现权力合理分解制约,达到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建立全方位、立体交叉的制衡机制。
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行和完善干部竞争上岗、轮岗交流制度、聘任和晋升公示制 度、回避制度等,健全竞争激励机制。
3、深化财、物管理改革。实行财、物管理的管事权与管财权相分离;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 、收支“两条线”和财务统管工作,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报销制度,实行大额度经费开支民
主决策、集体审批,健全财、物管理的透明、公开监督制约机制。
(二)完善工作制度,加大监督力度,强化对“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
1、建章立制,保证“两权”运行有章可循。主要围绕“两权”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对已有的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对尚没有建立制度的,要制定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办法,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规范权力运行的工作制度就制定、跟踪到哪里。
2、推行政务公开和办税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上,完善机关和单位议事工作制度、会议制度等。在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基础上,依据工作制度,将工作运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杜绝暗箱操作
。
3、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保障“两权”监督制约工作健康发展。通过加强内部财务、基建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制约行政行为;通过开展执法检查、执法监察,监督制约执
法行为;通过上下监督、左右监督以及现代化科技手段,对“两权”运行全过程实行有效监 督制约。
4、重视外部监督制约,促进“两权”监督制约的完善与提高。要主动配合和接受地方党委 、 人大、政府、政协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新闻媒体、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积极发挥行风监督员的监督作用,适时组织他们明查暗访;要充分发挥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的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及时收集和掌握社会各方面对地税系统“两权”行使
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两权”监督制约更富成效。
(三)加强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最大限度地减少“两权”运行中的弹性和随意性。
1、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各科室、分局要按照职能设置,确定目标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实行定期考核、不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对检查考核和其他监督中,发现的“两权”运行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和疏漏错误,及时督促整改。
3、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制定的相应处罚办法,对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甚至违法违纪的,不仅要对当事人进行处理,还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总局、省局以及市局制定的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进行严肃追究,确保“两权”监督制约工作落到实处。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两权”监督制约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地税局成立由市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两权”监督制约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监察室主要 负责同志任主任,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各科室、分局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两权”监督制约工作第一责任人。
五、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两权”监督制约工作是基于多年来地税工作实践,探索 从 源头上治理腐败措施的高度归纳,涉及地税方方面面的工作,其意义十分深远。
要切实将“ 两权”监督制约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增强税务干部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正确对待和 运用手中的权力;各单位领导要严于自律,主动遵守“两权”监督制约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制约,同时抓好分管工作和本单位工作的监督制约。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局分别承担着
“两权”运行的相关监督制约职能,要摆正监督制约与被监督制约的关系,坚决克服部门利益、好人主义现象发生。
(二)认真实施,扎实推进。各单位要组织全体地税干部、职工学习“两权”监督制约的内 容 ,掌握“两权”监督制约的规定;要根据“两权”监督制约的要求,对本单位内部人员的职能职责作相应的调整。“两权”监督制约办公室要加强对承担相关监督制约职能单位的监督,严格按照“两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规范运作,严明纪律,严格考核,推动“两权”监督制约
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狠抓落实,取得成效。要扎扎实实围绕“两权”运行的各个环节,不断完善各项制度 ,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狠抓各项工作落实。要将“两权”监督制约工作与地税中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精神文明创建和职业道德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大胆探索,积极实践,使全局上下税收执法水平和行政管理水平不断有新的提高。要做好宣传和信息传递工作,争取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创造新鲜经验,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确保“
两权”监督制约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进行。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人员执法情况及廉政行为反馈卡实施办法
(扬地税发〔2002〕105号2002年5月2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税务稽查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 面、正确贯彻实施,从机制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实施监督制约的意见》精神和上级的有关要求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税务稽查人员执法情况及廉政行为使用反馈卡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的原则;检查必用,违者必究的原则;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 税务稽查人员执法情况及廉政行为使用反馈卡由市局统一领导,市局监察室 具体承办。市局稽查局负责本单位反馈卡的使用管理,人秘股具体承办。各县(
市、区)地方税务局参照此办法办理。
第四条 税务稽查人员执行税务稽查任务时必须随带执法情况及廉政行为反馈卡。此卡由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到指定部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领取,执法时交被执法单位按要求填写。检查人员要负责督促被检查单位按时寄回监察部门。
第五条 税务人员执法情况及廉政行为反馈卡的使用情况列入单位规范化考核的必考内容和 个人年终考核评比内容。
第六条 对税务人员执法情况及廉政行为反馈卡的使用情况每半年考评一次。
第七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十条规定
1、不准接受和擅自参加纳税户的宴请、各种庆典以及外出参观考察等活动。税务人员去纳 税户执行公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纳税户就餐的,应按规定标准吃工作餐。
2、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如因特殊情况收受的,要在一个月内如实登记上报,否则以贪污论处。不得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不得到纳税户报销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否则以受贿论处。
3、不准以任何名义和各种方式,到纳税户借钱借物,压价购物或赊欠货款;不得以企业赞 助、捐赠、奖励的名义,无偿占用纳税户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用品、声像器材及其
它物品。
4、不准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或越权减、免税款、罚款、滞纳金;不准利用职权包庇、怂恿 纳税户偷税、漏税、欠税等违法违纪行为;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为家属亲友及他人办“人情税
”。
5、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和其他高消费的娱乐性活动;不准动用公车、 公款到基层钓鱼。
6、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贪污、挪用、拖欠税款和公款。
7、不准利用工作关系,要求纳税户安排或调整亲属好友的工作;不准向纳税户推销各种产品;不准在纳税户入股分红或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
8、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在纳税户挂职、兼职,领取报酬;不准参与商业性金融业务。
9、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公物建私房和超标准装修住房;不准要求纳税户为个人装修住房和 购买装修材料。
10、不准参与迷信、赌博活动;不准制作、传播、观看淫秽录相、书刊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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