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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
1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有权地税机关审批。
2
办理地点
地税管辖分局。
3
附报资料
3.1 固定资产盘亏、报损净损失
1.书面申请;
2.《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3.内部逐级报批手续;
4.《废汽车回收证明单》或《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车管所盖章)(报废汽车);
5.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相关账页(复印件),注明使用起始日期、计提折旧年限、残值比例。
3.2
流动资产盘亏、报损净损失
1.书面申请;
2.《流动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3.内部盘点逐级报批手续。
3
坏账损失
1.书面申请(注明是否计提坏账准备金);
2.《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3.法律证明文件,如法院裁定书、破产裁定等。
4
坏账准备金
1.书面申请(注明计提依据、计提比例、当年新增提金额、年终余额);
2.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余额帐页、坏账准备金账页(复印件)。
3.5
投资损失
1.书面申请;
2.投资及投资损益明细账;
3.投资转让凭证。
3.6
集资利息
1.书面申请;
2.集资本金及计提利息比例说明。
3.7
补充养老保险金(一个半月)(苏地税发[2002]203号、苏地税发[2003]142号规定已取消对补充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的审批。)
1.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2.缴纳凭证(复印件)。
3.8
亏损登记
1.《企业亏损认定表》;
2.《税务机关调查记录表》
3.当年年度《损益表》(《利润表》);
4.当年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3.9
弥补亏损
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一式二份;
2.当年年度《损益表》(《利润表》);
3.当年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4.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企业亏损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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