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
  ·税务登记
·发票管理
·纳税申报
·税款缴纳
·税前扣除
·免税办理
·权利义务

 

税款征收方式

1. 查账征收;

2. 核定征收。

3.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2001.05.01)

4.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2001.05.01)

5.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6.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2002.10.15)



税款(费)缴库方式


纳税人缴纳税费主要有四种方式:

1.纳税人按期到管辖分局申报后,自行到开户银行解缴税费;也可以至指定银行解款窗口解缴现金。

2、 纳税人开通工行“网上银行”,使用地税局网上申报的,申报税费由工行“网上银行”自行支付,税票回单在银行领取。

3 纳税人在工行开户,并与地税局、工行三方签订《自动划缴税收协议书》的,在申报的同时,由地税局向工行发起扣款请求,工行直接扣款,税票回单在银行领取。 网址:www.jsyz-l-tax.gov.cn

4、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与地税局、工行三方签订《委托工商银行代收税款协议书》,由地税局为纳税人免费办理工行借记卡,纳税人负责将卡及时充值,工行按期划缴,划缴成功即视为如期申报。

延期纳税


1 一般规定

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01.05.01)

2.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2002.10.15)

2 办理流程

3 适用范围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2002.10.15)

4 附报资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纳税人申请当日货币资金状况);

3.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时间段为纳税人申请延期的税款所属期的财务报表生成之日至申请前一天);

4.《资产负债表》(纳税人申请延期的税款所属期);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2002.10.15)

5 受理期限
地税管辖分局受理申请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截止期为法定税款缴纳期的最后一天。

6 期限限制
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01.05.01)



委托代征


1 一般规定
1.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2. 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2002.10.15)

 
完税凭证


1 一般规定
1.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2.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2001.05.01)

3.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

4.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2002.10.15)

2 种类
1. 各种完税证;

2. 缴款书;

3. 印花税票;

4. 扣(收)税凭证;

5. 其他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2002.10.15)

退(抵)税


1 一般规定
1.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2.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3.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2001.05.01)

4.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5.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6.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7.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2002.10.15)

8.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2002.10.15)

2 办理流程

纳税人符合退税条件的,应至管辖分局领取并正确填写《收入退还申请书》,向管辖分局提出退税书面申请,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经审核合格的准予办理退税手续。


3 附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退税,应于申请时报送以下资料:

1.《收入退还申请书》;

2.书面申请(说明需退税情况);

3.完税凭证(复印件);

4. 减免税退税的,应提供减免税批复;

5. 年度汇缴退税的,应提供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及汇缴年度会计报表;

6. 误征退税的,应提供相应银行对账单;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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