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
  ·税务登记
·发票管理
·纳税申报
·税款缴纳
·税前扣除
·免税办理
·权利义务

 

一般规定

1.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关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2001.05.01)

3.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申报纳税制度。

4. 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2002.10.15)

5. 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2002.10.15)


申报方式

1. 办税服务厅申报:

a)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2001.05.01)

b)申报地点:地税管辖分局办税服务厅。

2. 邮寄申报:

a) 应使用统一纳税申报专用信封;

b)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c)申报日期为寄出的邮戳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2002.10.15)

3. 数据电文方式申报:

a)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2002.10.15)

b)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02.10.15)

c)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号(2003.04.23)

d)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报送期为:按季度申报。

e) 经批准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签订定相关协议、缴纳相关费用、安装软件后进行电子申报。

申报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项目;

2. 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

3. 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

4. 应退、应减免项目及税额;

5. 应纳税额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额、欠税、滞纳金;

6.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2002.10.15

附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加盖公章):

1、《纳税申报表》,其中;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适用于地方各税(所得税除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综合基金通用申报表》,适用于防洪保安资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人民教育基金、旅游事业发展费、人民防空建设资金;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应上缴款项表》等;

3、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4、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税控电子发票月报表》等);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6 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2002.10.15)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

3)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2002.10.15)

特殊规定


1.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2002.10.15)

1) 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

2)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号(2003.04.23)

2、我市采用税收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方式的纳税人根据自身的情况填写《定期定额户调整征期申请审批表》,经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后实施。采用税收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方式的纳税人,实行申报、纳税合一制度,即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缴纳税款,以完税凭证或者银行划卡记录代替纳税申报。

1)、对定期定额户在纳税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按季、半年申报缴纳税款。

2)、实行税收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方式后,税款的具体缴款期限:按季征收税款的为每季第一个月的税种法定缴纳期限;按半年征收的分别为元月份与7月份税种法定缴纳期限。

3)、对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如停业发生时间在当期预缴期限内的,其停业期间已缴税金准予在下一征收期抵减应缴税金,对当年无法抵减的于下一年度继续抵减应缴税金;

4)、对办理注销的纳税人,其多缴税款一律在办理注销手续时清算退税。

延期申报

1 一般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2001.05.01)

2办理流程


3 适用范围
1. 申报或报送确有困难;

2. 规定期限内书面申请(申报期限内);

3. 税务机关核准;

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申报或报送的,可以延期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200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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