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一般规定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2002.10.15)
2.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外,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减免税的审批程序经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减税、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号(2003.04.23)
2 办理流程
纳税人在次年2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上报县(市、区)级以上有权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其中: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需报市局审批或所省局审批的减免税材料至迟不得超过次年3月10日上报市局。
3 办理地点
地税管辖分局
4 附报资料
4.1 新办服务型企业
1. 书面申请;
2. 减免税申请表;
3. 营业执照副本;
4. 税务登记证副本;
5.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6. 资产负债表;
7.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2 新办商贸企业
1. 书面申请;
2. 减免税申请表;
3. 营业执照副本;
4. 税务登记证副本;
5.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6. 资产负债表;
7.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3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1. 营业执照副本;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3.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
4.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关于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资料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同时附报以下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 被申请减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 被申请减免年度利润表或损益表;
5、 被申请减免年度资产负债表。
除上述资料外,不同类型的减免税还须附报以下资料:
(一)、新办"三产"企业需报送:各类经营项目和收入以及各项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明细表。本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后开具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且由提供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发票复印件上出具证明。
(二)、科研单位需附报由省辖市以上科委出具的证明。
(三)、从事"四技"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需出具《江苏省技术贸易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扬州市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存根、扬州市技术贸易机构年审登记表、完税凭证、订立的技术合同。
(四)、利用"三废"企业需报送:权威部门出具的利用三废的名称、数量、在产品中所占比例。
(五)、社会福利企业需报送:1、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对举办企业的批复;2、省民政厅签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复印件(申请免税的企业报送);3、省民政厅签发的《江苏省安置残疾人员企业证书》副本复印件(申请减税的企业报送);4、省辖市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签署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复印件;5、"四残"职工的花名册;6、新办福利企业需附"四残"职工的残疾鉴定证明(县、区以上医院出具);7、申报减免税年度实际到帐的增值税退税单复印件;8、对上年度减税企业应附上年度未减征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对改制后的福利企业申请减免税还须附报以下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方案及资本构成等证明材料。如验资报告、产权制度改革登记表等;
2、县以上地税机关对改制情况调查核实后出具的相关证明;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县(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企业残疾职工的残疾鉴定证明。
(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报送:1、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复印件);2、有地税部门参与并签署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报告书》;3、企业举办以来享受减免所得税的年度、金额、理由及审批机关一览表。
(七)安置失业人员和其他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安置失业、下岗人员)企业需报送:
1、劳动部门签署意见的《安置失业下岗人员情况表》(苏劳[1998]88号文附件一);
2、劳部门和主管部门签章的《组织吸纳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花名册》(苏劳[1998]88号文附件六);
3、《就业登记证》原件;
4、企业与安置的失业、下岗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5、安置的失业、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证明;
6、企业第一年享受所得税优惠时应出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认可的未享受过劳服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应出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认可的未享受过劳服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证明,第二、三年还须出具上年度所得税减免批复复印件。
上述第3、4、5项所述资料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逐一审核把关,在层报市局、省局审批时上述资料不必上报,但税务审核机关应出具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企业所报资料及审核情况(其中:劳动合同或协议及养老保险证明要列表说明,表中须注明有关文本的编号);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下岗人员的人数及比例等。
(八)、校办企业需报送:1、《江苏省校办企业证书》副本复印件(暂限于中小学校办企业);2、与学校签署的有关投资、管理、收益分配的章程、协议或合同文书;3、经学校签署的工厂管理人员名单及职务。
对改制后校办企业还须报送以下材料:
1、 有权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方案及资本构成等证明材料。如验资报告、产权制度改革登记表等;
2、 县以上地税机关对改制情况调查核实后出具的相关证明;
3、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现有服务型企业
1. 书面申请(企业申请主送机关应是其主管地税机关);
2. 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
3. 营业执照副本;
4. 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
5.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6. 企业财务报表(申请被减免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
7.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主要是指申请被减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十)、现有商贸企业
1. 书面申请(企业申请主送机关应是其主管地税机关);
2. 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
3. 营业执照副本;
4. 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
5.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6. 企业财务报表(申请被减免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
7. 企业工资支付(工资表);
8.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主要是指申请被减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十一)、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三类资产”)
1. 书面申请(企业申请主送机关应是其主管地税机关);
2. 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
3. 营业执照副本;
4. 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
5. 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6. 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7. 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5、6、7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8. 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9. 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10.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11.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2.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主要是指申请被减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