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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种类及适用范围
序号 发票名称 面额 适用范围 备注
1 服务业通用发票 万元 适用各种类型从事服务项目的服务户
2 服务通用发票 千元 同上
3 服务通用发票 百元 同上
4 旅馆业发票(手工) 千元 用于旅馆招待所、宾馆饭店住宿费
5 旅馆业发票(手工) 百元 用于旅馆招待所、宾馆饭店住宿费
6 租赁业统一发票 万元 用于房屋出租及其他租赁业务
7 事务所发票 十万元 只限于事务所业务范围的服务项目
8 广告业专用发票 十万元 只限于广告业务填用
9 托运服务业发票 十万元 专用于托运服务业
10 驾驶员培训发票 十万元 驾驶员培训行业
11 车辆检测(40开3联) 十万元 机动车辆检测
12 饮食业定额发票一元 1 用于餐饮行业
13 饮食业定额发票二元 2 用于餐饮行业
14 饮食业定额发票五元 5 用于餐饮行业
15 饮食业定额发票十元 10 用于餐饮行业
16 饮食业定额发票二十元 20 用于餐饮行业
17 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 (百万) 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潢工程作业
18 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 (十万元) 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潢工程作业
19 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 (万元) 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潢工程作业
20 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 (千元) 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潢工程作业
21 房地产开发销售发票 千万元 用于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房屋及建筑物
22 货物运输发票 十万元 用于货物运输单位
23 全国联运货运统一发票 十万元 只限于联运业务
24 公路汽车客车包车(租车)发票 千元 用于包车租车的客运业务
25 搬运装卸(人力车)力资发票 千元 专用于搬运装卸业务
26 搬运装卸(人力车)力资发票 百元 专用于搬运装卸业务
27 机动车停车费定额发票0.5元 0.5 专用于停车场
28 机动车停车费定额发票一元 1 专用于停车场
29 机动车停车费定额发票二元 2 专用于停车场
30 机动车停车费定额发票三元 3 专用于停车场
31 机动车停车费定额发票五元 5 专用于停车场
32 服务业定额票 10元 用于所有服务行业、公园导游费
33 代办服务定额发票 1元 用于旅行社或其他代售火车、汽车、飞机、船票业务
34 代办服务定额发票 2元 用于旅行社或其他代售火车、汽车、飞机、船票业务
35 代办服务定额发票 5元 用于旅行社或其他代售火车、汽车、飞机、船票业务
36 代办服务定额发票 10元 用于旅行社或其他代售火车、汽车、飞机、船票业务
37 代办服务定额发票 20元 用于旅行社或其他代售火车、汽车、飞机、船票业务
38 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千元 用于各类培训业务
39 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百元 用于各类培训业务
40 娱乐业专用发票 用于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
41 技术贸易专用发票 百万元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贸易)涉及业务活动
42 管理费专用发票 万元 上交总机构管理费
43 地方税务局工本费(专用)发票 地税局对外收取发票工本费
44 医疗门诊专用发票 专用于医疗诊所行业
45 旅游业专用发票 用于各旅行社
46 城市客运发票 限用于市区客运、包车业务
47 房屋出租发票 用于房屋出租
48 集贸市场专用发票(百元) 用于收取集贸市场摊位费
49 集贸市场专用发票(千元) 用于收取集贸市场摊位费
50 集贸市场专用发票(1元、2元、5元、十元) 用于收取集贸市场摊位费
51 歌舞厅专用发票 专用于歌厅、舞厅
53 发票换票证(30开3联)
54 国际货运代理专用发票(电脑)
55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发票(电脑)
56 门临发票 用于税务机关电脑开具的临时经营发票
57 宾馆饭店电脑发票 电脑打印发票,用于宾馆饭店住宿业务
需专用税控装置
58 饮食业卷式专用发票 电脑打印发票,餐饮行业 需专用税控装置
59 服务业电脑发票 电脑打印发票,服务业 需专用税控装置
60 建筑安装电脑发票 电脑打印发票,建筑、安装、修缮、装潢工程作业
需专用税控装置
61 广告业电脑专用发票 电脑打印发票,只限于广告业务填用
需专用税控装置
62 出租汽车卷式发票 电脑打印发票,出租车专用 需专用税控装置
63 房地产开发销售电脑发票 用于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房屋及建筑物
需专用税控装置
64 房地产代收政府规费收据(电脑) 用于房地产行业代收政府规费
需专用税控装置
65 房地产预收帐款收据(电脑) 用于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房屋收取的预收款项
需专用税控装置
发票领购
1 办理流程
2 领购资格
1.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1993.12.23)
2.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
3.经批准,从而具备领购资格。
3 办理地点
1.地税主管辖分局。
4 附报资料
4.1 已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领购发票的:
1. 提出申请,填写《发票领购申请表》
2. 税务登记证件;
3. 财务或发票专用章;
4. 纳税人公章;
5. 经办人身份证明;
6.需要购买税控器或电脑开票软件提交申请;
7.《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填开,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适用);
8.《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填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适用)。
9.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批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适用)。
10.税务局核准后发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发票领购簿,并核定其领购发票的种类,每次限购数量及购票方式。
4.2 已办理发票领购簿的单位和个人,日常领购发票:
1. 填写《购买发票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3.对于第一次领购的应填写《发票领购申请表》(加盖公章,明确申领发票种类和数量);
4.日常领购发票时必须填写《购买发票申请表》,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及使用联托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日常领购发票是不仅需要提供上次领购已用完发票的存根联还需附《发票使用查验清单》,报主管分局计划征收科查验,无问题的经计划征收科负责人核准供应发票;
5. 《发票领购簿》(加盖公章、发票专用章);
6.上次领购已用完发票的存根;
7. 税控机用户发票开具情况统计簿(使用税控装置的);
5 数量控制
1. 一般以一个月用量为限,按月于月末终了后十日内到主管分局计划征收科办理领购手续;特殊情况可随时领购;
2. 2个月内,由业务管理所审批;特殊情况用量超过2个月的必须报分局长审批。
《扬州市区用票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管理办法》扬地税发[2001]58号
发票自印
1 办理流程
2 自印资格
1. 具有发票领购资格;
2. 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3. 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1993.12.23)
3 办理地点
1.地税主管分局。
2.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汶河北路路29号六楼。
4 附报资料
4.1 自印资格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发票样张。
4.2 自印发票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加盖公章,注明印制种类和数量);
3.发票工本费。
5 数量控制
1.申请单位每次申请印制发票数量一般不超过一年;发票印制后交主管分局集中保管,用票单位按季于季后十日内领取。
《扬州市区用票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管理办法》扬地税发[2001]58号
发票开具
1.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1993.12.23)
2.特殊情况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1993.12.23)
3.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可以不逐笔开具发票,具体办法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1998.10.21)
4.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1993.12.23)
5.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单位和个人开具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1993.12.23)
6.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1993.12.23)
7.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1993.12.23)
8.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1993.12.23)
9.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1993.12.23)
10.机外发票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指定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的供计算机开具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1993.12.23)
11.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内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1993.12.23)
12.对根据税收管理需要,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1993.12.23)
13.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发票使用及保管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2.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3.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4.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1993.12.23)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6.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1993.12.23)
7.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市、县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1998.10.21)
8.开具发票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1993.12.23)
9.单位和个人在启用整本发票时,应当检查发票是否有缺号、重号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10.填错的发票,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
《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1998.10.21)
1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1993.12.23)
1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13.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1993.12.23)
发票缴销
1 一般规定
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1993.12.23)
2.单位和个人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1998.10.21)
3.单位和个人在发票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或者发票防伪专用品时,应当将未使用的发票登记造册,送主管税务机关销毁。
《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1998.10.21)
4.按照规定终止授权出售发票的单位或者授权出售发票的单位书面申请不再代售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终止授权或者批准申请的当日收缴其所领发票。
《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1998.10.21)
2 扬州市区发票缴销、销毁管理办法
纳税人发票缴销的范围:
1.用票单位个个人已使用的保存满5年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
2.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等情形时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其原印制、购买的未使用发票;
3.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发票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或者发票防伪专用品时,原印制、购买的未使用发票;
4.用票单位和个人有严重违反税务管理和发票管理行为,税务机关按规定对其收缴的发票;
5.提供了保证人或缴纳了发票保证金的外地临时来本市市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领购的发票;
发票缴销需要提供的材料:
1.对应缴销的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向主管分局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缴销的依据和理由;
2. 填写缴销登记表,经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连同发票一并报送主管分局;
3.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其发票缴销应与注销登记一并办理,但需要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
临时经营发票
1 一般规定
1.临时经营发票(简称门临发票),是指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特种发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临时经营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2003.04.01)
2.门临发票填开完毕后必须加盖“XX地方税务局(X)发票专用章”。
3.发票和完税凭证号码应当交叉填写。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临时经营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2003.04.01)
4.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向其他单位及个人发售门临发票,也不得将门临发票与其他发票串用、并用或混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临时经营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2003.04.01)
5.门临发票一律实行电脑开具,不得开具手工发票,手工填开无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临时经营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2003.04.01)
6.地税机关开具的门临发票与各专业发票具有同等效用。
7.在开具门临发票时,不得收取任何工本费、手续费。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临时经营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2003.04.01)
2 办理流程
3 填开范围
临时需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指:
1.未办理税务登记,因偶尔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需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2.已办理税务登记,因偶尔发生其经营范围以外的营业税应税行为而需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3.已办理税务登记,因外出经营,跨县(市)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需要开具发票,但按税法规定又不具备临时经营地发票领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4.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使用限额发票,因偶尔发生超过其领购发票限额的营业税应税行为而需要开具大额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5.其他因需要临时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临时经营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2003.04.01)
4 办理地点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的纳税地点相一致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
2.纳税人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到外县(市)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并按税法规定应回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的除外。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临时经营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2003.04.01)
5 附报资料
1.发生经营业务、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2.收款方为个人的:
a)付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
b)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收款方为单位的:
a)付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
b)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收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
4.有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临时经营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2003.04.01)
6.《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到外县市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的);
7.《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申请表》(建筑安装业)。
6 税款征收
1.申请人应当缴纳各项税收。
2.对按税务规定应回机构所在地缴纳各税的,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回执联上注明“XX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3.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一律由开票地方税务局征收各税。
4.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一律由临时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适用税率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临时经营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款(2003.04.01)
发票防伪
1. 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1993.12.23)
2.地税发票防伪标志:
1)发票联使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2)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类下呈橘红色反应;
凭联系单购买的发票(市区企业)
序号 发票种类 联系单开具单位 地址
1 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 市建筑管理处 锦帆路31号
2 停车场收费发票(机动车定额发票) 市财政局 人民路71号
3 广告业专用发票 市工商局 南环东路28号
4 市政工程专用发票 市政工程管理处 干将路调丰巷28号
5 房地产开发销售发票 市场管理房交办公室 人民路130号
6 货物运输发票 市运管处 人民路558号
7 物业管理发票 市房管局房政处 人民路130号
8 全国联运货运统一发票 经济委员会生产科 三香路180号综合大楼
9 安全卫生小区 市创建指挥部 相门路5号
10 技术贸易专用发票 市科协三楼 人民路91号
领购需经市局审批的发票
序号 发票种类 备注
1 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 市区企业
2 停车场收费发票(机动车定额发票) 市区企业
3 广告业专用发票 市区企业
4 市政工程专用发票 市区企业
5 房地产开发销售发票 市区企业
6 货物运输发票 市区企业
7 物业管理发票 市区企业
8 全国联运货运统一发票 市区企业
9 安全卫生小区 市区企业
10 技术贸易专用发票 市区企业
11 国际货运代理专用发票 第一次领购需经省征管处审批
12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市区企业
13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发票 市区企业
税控管理
1 一般规定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002.10.15)
1.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2001.05.01)
2.税控装置为税务机关专用控管装置,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出售、出租或转让税控装置。
2 税控专用发票的领、用规定
1.纳税户必须购置或租用税控装置后方可领购专用发票;
2.发票用量应控制在一至三个月内;
3.纳税户误开、错开发票时,应将该发票联加盖作废章并与存根一同贴在作废发票粘贴簿上,废票金额可冲抵当月营业额,作废发票如有遗失,责任由纳税户自负;
4.纳税户每月申报及领购发票时应提供税控打印发票月报表。
3 办理流程
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与指定的税控装置供应商联系,由税控装置供应商负责上门安装。
纳税人经营过程中发生税务变更且需办理税控装置信息变更的,应同时办理税控装置变更。
纳税人使用过程中,发生税控装置损毁或遗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与指定的税控装置供应商联系并重新购置税控装置。
4 税控装置办理、维护地点
购买税控器联系单位地点为:
一分局、汶河北路29号;二分局、史可法路12号;三分局、史可法路12号;四分局、文汇南路88号开发大厦、五分局、汶河北路29号。
税控装置维护地点为:四望亭路374号,联系电话:7893278。
账簿设置、保管
1 一般规定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2002.10.15)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4.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2002.10.15)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2002.10.15)
8.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2002.10.15)
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1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2002.10.15)
11.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2002.10.15)
12.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13.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200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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