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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非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开业登记
1 一般规定
1.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2001.05.01)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2002.10.15)
3.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2002.10.15)
2 办理流程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首先至税务登记办理地点领取《税务登记表》,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备齐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后提出税务登记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实地调查后,至管辖分局申领纳税申报表,符合发票领购条件的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申请。
3 办理地点
扬州市区(包括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内纳税人税务登记办理地点为扬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扬子江北路136号.
4 附报资料
4.1 一般要求
1.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2002.10.15)
2.《税务登记表》上应加盖纳税人公章及法人(负责人)签章,提供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公章,予以确认。
4.2 内资企业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 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 企业财务人员会计证与身份证(复印件);
7. 企业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8. 房产、土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
9. 企业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适用)。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资料。
4.3 内资企业注册税务登记
1. 《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3. 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5. 房产、土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
6. 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变更税务登记表》;
7. 总机构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适用)。
8.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资产证明书》及总机构对该分支机构会计核算状况的说明;
9. 总机构批准成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决议及下拨资金证明,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资料。
4.4 外资企业税务登记
1. 《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 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 企业财务人员会计证与身份证(复印件);
7. 房产、土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
8. 企业章程、与成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9. 外经委批复;
10.主管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资料。
4.5 外资企业注册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总机构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复印件);
5. 主管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6. 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7. 企业财务人员会计证与身份证(复印件);
8. 房产、土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
9. 需提供总机构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总机构对该分支机构会计核算状况的说明;
10.若分支机构(办事处)的税款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必须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有关证明;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资料。
5 收费标准
25元/套
6 办理承诺期限
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
7 开设账户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携以下资料至开户银行开设账户,并将开户情况向管辖分局备案:
1.企业公章;
2.企业财务专用章;
3.企业法人章;
4.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企业等非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变更登记
1 一般规定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2002.10.15)
2 办理地点
扬州市区(包括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内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税务变更登记办理地点为扬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扬子江北路136号;涉及《税务登记表》内容变更,但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地税管辖分局;
3 附报资料
3.1 一般要求
1.《税务变更登记表》内容填写齐全,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2.提供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公章,予以确认。
3.2 企业名称、经营期限变更
1.《税务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2.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原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
3.3 法人代表变更
1.《税务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2.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4.原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
3.4 经营范围变更
1.《税务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2.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
3.5 登记注册类型变更
1.《税务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2.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改制批复(复印件,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5.公司章程(复印件,变更为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
6.原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
7.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其他内资企业或反之的,由原管辖分局汇算清缴,并在《税务变更登记表》上加注清税意见。
3.6 注册资金或投资比例变更
1.《税务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2.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原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
3.7 地址变更
1.《税务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2.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租房需提供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复印件);
5.自有房屋,需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
6.电话号码变更,要登记变更前后的电话号码;
7.原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
8.涉及管辖分局变更,须在原分局清税核查,并在《税务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上加注迁出分局清税意见。
3.8 其他变更
《税务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4 收费标准
1.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25元/套
2.涉及《税务登记表》内容变更,但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不收费。
5办理承诺期限
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
企业等非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注销登记
1 一般规定
1.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的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2002.10.15)
4.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2002.10.15)5.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2002.10.15)
2 办理地点
地税管辖分局登记窗口。
3 附报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
4 纳税人终止需经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5. 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提供国税注销稽查结论书(复印件);
6. 领购地税发票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a)《发票领购簿》 b)发票专用章; c)未用完的空白发票;
d)当年领购的所有发票(当年未领购向以前年度推移);
7.未缴销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8.工商局注销证明(指被工商局强制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事宜)等。
企业等非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扣缴税款登记
1 一般规定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2002.10.15)2
办理地点
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到管辖分局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到管辖分局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扣缴登记办理地点为管辖分局。
3 附报资料
1. 《扣缴义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 批准成立证件(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 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 企业财务人员会计证与身份证(复印件);
7. 房产、土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
8.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资料。
4 办理承诺期限
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
企业等非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报验登记
1 一般规定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2002.10.15)
3.过180天,应当是以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号(2003.04.23)
2办理地点
经营地地税管辖分局
3 附报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二联);
3.相关合同、协议。
企业等非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外出经营
1 一般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2002.10.15)
3.超过180天,应当是以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号(2003.04.23)
2 办理流程
3 附报资料
3.1 开具
1. 《税务登记证》副本;2. 相关合同、协议。
3.2 缴销
1.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2.
异地完税凭证(复印件);3. 异地开具发票(复印件)。
4 办理地点
地税管辖分局
5 有效期
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1998.07.01)
6 缴销期限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1 一般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2001.05.01)
2 办理流程
3 办理地点
扬州市区(包括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内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办理地点为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扬子江北路136号。
4 附报资料
1.《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 业主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2份);
4. 房产、土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
5 收费标准
25元/套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1 办理流程
2 办理地点
扬州市区(包括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内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税务变更登记办理地点为扬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扬子江北路136号;涉及《税务登记表》内容变更,但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至地税管辖分局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申请.
3 附报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 房产、土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不涉及区域变更的地址变更);
4.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 收费标准
25元/套(涉及重新发证)。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1 办理流程
2 办理地点
经营地地税管辖分局
3 附报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 领购地税发票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a) 《发票领购簿》; b) 发票专用章; c) 发票。
4.工商局注销证明(指被工商局强制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事宜)等
个体工商户---停复业登记
1 适用范围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1998.05.22)
2 办理流程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办理停业登记。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时,应在停业前7日内向管辖分局填报《停业申请审批表》,管辖分局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批,并在业主停业前结算清缴税款,封存未用发票,收回有关证簿。在纳税人停业期间,管辖分局要定期实地检查,如发现虚假停业的,应按定额标准补缴应纳税款。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的,应在恢复经营前5日内,带停业受理通知书,向管辖分局提出复业申请,填报《复业申请表》,领取有关证簿,补缴相应税款,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向管辖分局申请并经核准,方可延期。
3 办理地点
地税管辖分局
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1. 税务登记证件由纳税人在规定的范围使用,并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损毁、买卖和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1998.07.01)
2.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
开立银行账户;2)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 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
领购发票;5)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
办理停业、歇业;7)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2002.10.15)
3.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2002.10.15)
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
1 一般规定
1.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2002.10.15)
3.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收回有关税务证件及发票。《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1998.07.01)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
1 一般规定
1.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2002.10.15)
2.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有效期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号(2003.04.23)
2 办理流程
3 办理期限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4 声明内容
1. 纳税人名称;2.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3.
税务登记号码;4. 发证机关名称;5. 发证有效期。
5 声明刊登
遗失声明刊登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
6 办理地点
扬州市区(包括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内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办理地点为:扬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扬子江北路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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